剪辑短视频行业分析论文 Vlog中国发展现状与前景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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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log中国发展现状与前景浅析

来源:《视听》2019年第3期

摘要:vlog作为一种“舶来品”,在2018年的短视频行业掀起了一股不小的浪潮。尽管仍有抖音、快手这样的行业标杆产品,但vlog凭借自身的优点,仍旧让2018年成为了自身发展最关键也是最活跃的一年。本文通过介绍vlog的特点及其自身的优劣势,分析如何在政府、平台、个人三方的合力下,推动vlog在2019年更好地提高市场份额,从而使其在短视频行业占有更多关注度。

在中国,如果说2016年是“直播元年”,2017年是“短视频元年”,那么2018年可叫做“vlog元年”。vlog全称为“video blog”,中文名译为视频博客或视频日志。2012年,YouTube上出现了第一条vlog,a casual, conventional video format or genre featuring a person talking directly to camera,这是YouTube官方对vlog的定义。创作者通过拍摄视频记录日常生活,他们被称为vlogger。

在国外,经过六七年的积淀,vlog已经成为成熟且有持续盈利模式的产品,2018年,YouTube每小时就会诞生2000多条vlog作品①,但在中国,这还是一片“蓝海”,中国最早的一批草根vlogger应是海外留学生,他们在借鉴国外vlog创作方式的基础上开始了自身日常的生活记录,并把作品上传到国内的社交媒体或视频分享网站上,通过vlog内容分享,与国内网友形成一个社交圈,从而弥补背井离乡带来的归属感的缺失。截至目前,B站成为了国内最大的vlog作品集聚地,日均产量达上千条。

一、Vlog的特点

剪辑短视频行业分析论文 Vlog中国发展现状与前景浅析

(一)时长介乎于短视频与微电影之间

短视频一般为15—60秒,微电影在几分钟到一个小时之间,vlog的长度则多为4—10分钟,创作者一般是拍摄者,其内容主要与拍摄者亲身经历相关,受众在观看的过程中更有生活代入感。

(二)制作过程较复杂

vlog需要在大量视频素材的基础上再进行剪辑和拼接,同时在制作过程中要做到不同片段之间的流畅“转场”,以避免观看的突兀感。这对拍摄者的技术手法、审美水平、设备的专业化都具有一定的门槛要求。同时,尽管是记录日常生活,但并不代表内容可以粗制滥造,相反,每条vlog需要一个核心主题,内容必须紧贴这个主题。

(三)以时尚、美食、旅行、数码产品开箱或者生活事件为主题

这些主题在真实的基础上带有趣味性、启发性、引导性,在碎片化观看时代,vlog的长度是其弊端之一,如何让受众在观看过程中不会“快进”“倍速播放”是创作者要考虑的。而这几方面主题,在内容的可观赏性方面与vlog结合起到了如虎添翼的效果:vlog的时长足以清楚地交代一件产品或事件的重点与亮点,而vlog同时也需要这些优质的内容保证其质量,从而吸引更大的流量。

二、Vlog的国内发展现状

与国外用户的视频观看习惯经历了长视频——vlog——tiktok的逐步发展不同,国内的用户呈现出长视频——抖音——vlog的形式(尽管在时间上,vlog在国内的出现时间是早于短视频的)。抖音和快手是2017年的爆款产品,大众的高度参与,资本的疯狂介入,传播技术和载体的快速发展,都是短视频平台成功不可或缺的因素。但在笔者看来,正是因为短视频的时长有限,且目前内容已经呈现出高度同质化,且有低俗化倾向,受众的热度也开始逐渐减弱。市场急需一款新的视频产品来引发新一轮的浪潮,在这种情况下,vlog开始走向了前台。2017年年初,国内便有小部分的vlogger进行创作,但被短视频的风头所掩盖,经过一年多的积累,且在vlogger数量也缓慢增长的趋势下,国内vlog的内容其实已经趋于丰富和饱满,同时,在2018年年初国内就上线了“小影”这一专门针对短视频剪辑的APP,使得制作vlog的技术门槛得到一定的降低,一闪和VUE两个APP也具有视频剪辑功能,用户可以对自己的视频素材进行剪辑、配乐、加滤镜等操作。不仅如此,2018年微博和腾讯两大国内互联网巨头也把目光放到了vlog上,微博vlog官方在2018年9月发出vlog正式召集令:在过往30天里,发布超过4条vlog,就可以申请成为微博认证的vlogger。除了号召草根创作,微博还发起了“明星制片人微计划”,依靠具有超大流量的明星和大V进行vlog的宣传,使vlog进入大众视线。在商业变现方面,微博也承诺给予广告合作和加入MCN(multi-channel-network)机构的优先机会。腾讯则上线了一款叫做“yoo视频”的短视频产品,以“Vlog Vstory”的内容革新,同时对作品进行创作补贴的方式引导vlogger入驻创作。

三、Vlog创作的门槛性

(一)视频内容

尽管vlog记录的是日常生活,但由于其需要大量的创作素材,这也“倒逼”着创作者在创作前就得做好拍摄的准备,如果单纯地拼接一些杂乱的素材,这样的vlog是不太具有大众传播的特性和优势的。目前存在着头部的vlogger圈子,这类创作者可以利用自己的作品达到大量传播且盈利的效果,但对于普通的创作者而言,缺乏的不是渠道,而是流量。流量的积累需要时间,而作品的质量成为是否带来流量最关键也是最核心的一步。德国奥芬堡高等专科学校教授马斯厄斯发现,2016年YouTube的前3%创作者贡献了总流量的99%,而在2006年,贡献值约为66%。他对那些家长建议道,如果你有小孩想当YouTube明星,你最好“帮他个忙,趁早让他死心吧”。②一条成熟的vlog仅是制作过程就需要几个小时以上,还需要进行大量的素材拍摄,以及对创作内容的“头脑风暴”。与抖音、快手之类的短视频相比,vlog绝不是一个任何人都有能力且有精力完成的作品。

(二)技术和设备

如何保证拍摄过程镜头的稳定,还有光线的把握、声音的采集、环境的监控,都是vlogger们需要加以考量的。至于设备,初学者和爱好者可以利用手机等简单的视频录制器进行素材的收集,但vlog需要高清画面和镜头语言的流畅性的特点就使得主流的拍摄设备至少得保证有索尼A7 II、Go Pro级别的相机和配备的稳定器,有时还需要动用无人机。简单的手机制作满足不了大量的素材融合,视频剪切需要中高端配置的电脑,专业视频剪切软件的学习也非一日之功,同时也并非所有人都乐于学习此类软件的操作,这也无形增加了用户创作的难度。

(三)审美水平

一个好的vlogger必须对身边事物具有敏锐的直觉,通俗来说就是发现“美、趣、乐”。vlog在观众看来,大多是记录日常生活的琐碎事物,但在这些看似随意且轻松的镜头背后,是创作者精心的布局,如何使vlog在10分钟内的内容丰富且有趣,这和vlogger自身的审美水平是密不可分的,画面的质感和具有艺术气息的表达在极大程度上保证了vlog的质量,具有审美区隔是vlog的一大特点,注重差异化的呈现是凸显人格魅力的重要原因。但同时也可能成为阻止了其成为“大众爆款产品”的原因。

(四)创作者的人格魅力

vlogger作为自己视频的主角,意味着在一条vlog里必须反复地面对镜头,所以优秀的vlogger必须长着一副“与人为善”的面孔,需要让观众产生一种可亲近感。在vlog中,“记录”“真实”“日常”成为了关键词,一个优秀的vlogger应该是用户和受众身边真实的朋友,有优点也有缺陷,在镜头表达的内容里有喜也有悲,所以面对真实的镜头时创作者能否完整地呈现自己的日常状态,是vlog的另一个要求。

(五)创作和观看的疲乏期

Vlog是一种耗时耗力且可能还不讨好的媒介产品,初涉者可能会出于“好奇心”尝试进行vlog的创作,但从“记录生活”的角度出发,用文字和普通的摄像相片就能达到的目的,为什么还要耗费几倍甚至几十倍的时间来实现。而受众在观看vlog时,尽管时长在10分钟以内,但由于vlog内容的混杂性、丰富性,且作者在剪切过程中无意会产生“彩蛋”,因此并不能做到“隔时观看”的效果,即可以把观看的10分钟压缩到5分钟甚至更短(也许受众一个快进,就错过了有趣的画面),因为vlog都已是经过海量素材剪切的画面,所以要想完全体会创作者表达的主题,就必须完整地观看下来,而这与新媒体时代受众被培养出的“碎片式浏览”方式相悖。

四、Vlog存在问题与发展前景

(一)整体基数不高

尽管观看人数和创作人数都呈上升趋势,但vlog整体基数与抖音这类短视频软件相比,目前仍是“差之千里”的。

在B站上搜索最高观看量的vlog也才300多万,抖音则有上亿用户。尽管中国已经有了自己的vlog圈子,但头部vlogger创作的视频质量和内容更多是在借鉴国外的优质内容,缺乏中国特色,这与目前进行vlog创作的群体有关,更多原因在于vlog仍旧不够普及,不能让更多接地气的文化和人群与之接触,从而碰撞出更多火花,而前面提到的上手性问题依然是其“隔离”部分受众的原因。

(二)传播平台是限制其进一步发展的因素

尽管B站上有众多优秀的vlogger和vlog,但B站的受众更多还是ACG人群,与国外的YouTube这种视频网站相比,从体量到受众,都不是一个等级的。而国内的视频网站巨头,如爱奇艺、优酷、腾讯等,主要以综艺、电视剧为主,并不力推UGC内容,使得vlog难以往行政和经济发展层面上更底层的城市和受众靠近,这是传播渠道上目前有待提高的地方。

(三)vlogger个人隐私不能得到很好的保障

记录日常生活是vlog的产品特性,创作者在拍摄过程中,会把周遭的景色和身边的朋友剪进素材里,这在无形中就暴露了自己的地理位置,现实的朋友圈,日常喜好和行为习惯等,当这些信息在网络上经过放大之后,vlogger自身的人身安全就存在了隐患。同时,为了制造出更加吸引人的内容,创作者有时会选择一些猎奇的事件,这对于自身的安全也是不利的。

(四)内容低俗化趋向

为了制作成高质量或者有亮点的vlog作品,在不断压榨创作者日常生活和灵感的同时,也会产生一批带有暴力、色情、负能量的视频,如果只是单纯地记录流水账,我们可以称其为“庸俗化”,而如果为了博取点击量而拍摄一些有违常理的视频,那么就会导致“低俗化”。而随着业余vlogger数量的不断增加以及对于“博取眼球”的渴望,这类低俗化vlog的出现在所难免。

(五)盈利空间仍有待开发

目前,除了极少数头部vlogger可以通过与品牌主合作获取额外收益,绝大多数的vlogger并不能从自身的作品中得到物质上的回报。甚至一些已有一定知名度的vlogger,从作品中得到的收入也微乎其微。B站上有一位5.8万粉丝的vlogger,在其一条vlog中表示自己2018年从vlog中获取的收入仅为2000多元人民币。如何使更多的普通民众从创作中不止得到精神上的满足,而且能够在物质上抵消创作成本,这也是vlog能否继续开拓其“疆土”的重要条件。

五、发展vlog的对策

(一)政府需要出台相关政策加强对内容生产和生产者的监管

2019年1月9日,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在官方网站接连发布《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和《网络短视频平台管理规范》,并列出21个方面,100条短视频不得出现的具体内容,包括语言、表演、字幕、背景中均不得出现所提及的问题。对于短视频的先审后播,对于短视频内容的制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这是国家正确引导短视频行业良好发展的有力措施,vlog作为处于“上升期”的视频形式,也需要在这样的政策指导下进行传播,从而更好地建立健康规范的网络环境。

(二)平台需要加强自身建设

平台应大力推荐优质内容,监管不符合相关准则的作品同时,要在行业内部建立适当的奖励机制,当vlog爱好者未能从自身作品中取得心理或物质上的满足时,vlog就会面临瓶颈。此外,为vlogger提供更新颖和广阔的商业模式平台,加强防范vlog博主的隐私泄露,都是平台的分内之事。

(三)个体需要加强自身的媒介素养和美学素养

对创作者而言,要创作出既有吸引力又有正能量引导的视频;对于观者而言,在面对vlog浪潮时,要树立自身正确的媒介观,明晰画面内容背后的含义,避免断章取义,还要尊重创作者个人隐私,增强网络安全意识。

六、结语

Vlog作为2018年在中国走红的视频形式,借助资本和平台的发力,已经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与市场占有率,也出现了一大批vlog爱好者,但目前整个容量仍有超大的提升空间。基于vlog的自身特点,2019年这类视频形态或许不具有颠覆短视频市场的能力,但作为“新贵”,却是短视频市场的一块有效补充,所以vlog要发挥出自身优势,同时在政策和平台、创作者和受众共同的发力下,生产出更多优质作品,在这个具有巨大挑战的短视频行业实现稳步发展。

注释:

①被短视频取代!Vlog的底牌是什么?[EB/OL].https://wemedia.ifeng.com/75097732/wemedia.shtml.

②Vlog在国外发展快10年了,不转型依然很难[EB/OL].https://mp.weixin.qq.com/s/KgIEvl1KtOhSca8vcuA39g.

参考文献:

1.吴洪莉,刘梦娇.VLOG:短视频下一个爆发点——基于B站的热门Vlog视频内容生产策略分析[J].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2018(6).

2.张昕.Vlog的特点与发展趋势——从视觉说服视角[J].青年记者,2018(17).

3.黄家圣.论视频博客兴起背后的传播转向[J].记者摇篮,2018(9).

4.隋岩,刘梦琪.视频博客(Vlog)的内容特点及治理[J].学习与实践,2018(11).

5.Vlog元年,没有爆款丨新榜观察[EB/OL].https://mp.weixin.qq.com/s/uDBI1YX6MmjHZlWgnqjpGg.

(作者单位:西北大学新闻传播学院)

视频混合剪辑作品著作权问题浅析

今传媒

摘要:视频混合剪辑作品是目前弹幕网站中非常热门的视频种类之一。它是利用他人在先作品再加以重新创作,剪辑出的有自己一定独创性的心得剪辑作品。但是这类剪辑作品在著作权上处于灰色地带,在于在先权利人关系等方面常有争议,不但对在先权利人有利益损害,同时也束缚了混合剪辑创作人,影响了文化市场的繁荣。本文以弹幕网站的视频剪辑作品为例探析相关的著作权关系,并展望相应的著作权规制方法。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122(2019)09-0000-06

一. 视频混合剪辑作品与弹幕网站现状

近年来,利用他人的在先视频为材料,剪辑出全新作品的视频剪辑作品成为越来越普遍的潮流,成为众多视频网站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在视频分享互动型的弹幕网站,此种视频剪辑作品成为网站的重要内容来源。AC Fun(A站)和bilibili(B站)此类知名的视频分享型网站甚至以此种视频剪辑作品为特色[1]。在观看视频剪辑作品的同时,观者可以同步发表自己的看法,这些评论可以即时在被观看视频的上以飘过的字幕的形式出现[2],观者可以达到一种视频观看与网络社交同步进行的效果,同时视频剪辑创作者也可以根据弹幕和评论对视频进行修改和交流,观看视频变成了一种创作和社交的衍生,所以在弹幕网站视频混剪作品及其受到追捧。虽然视频网站也有很多大公司制作精良的大制作影视作品,个人剪辑爱好者因为对观看者心理需求的了解和对热点的快速把握,也一直拥有自己的拥趸和粉丝,很多观看者还会通过网站的“打赏”功能,使视频剪辑作品的作者获得收益。但是这些视频剪辑作品有时也会因为在先权利人的投诉而突然下架,关于此类视频剪辑作品的著作权问题有一些仍然较为模糊。在版权模糊的情况下,弹幕视频网站虽然有其他类型的作品,因为能够展现创作者的再创作性和弹幕的极好评论性和社交性,视频混合剪辑作品一直是该类网站的显著特色之一。

剪辑不同片段来创作新作品是自古以来就有的传统,不论是古诗集的合集,还是安迪·沃霍尔(Andy Warhol)在现波普艺术中的基本元素重立式的创作,都可以说是某种利用原有素材进行重新剪辑再创作的艺术形式。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关于视频作品的剪辑和重新创作也成为了版权争议的重要区域,一部剪辑作品,往往集合多部其它影视作品乃至音乐及文字内容。以前只有少数的专业人士才能进行的创作,随着技术环境的变化,人们可以用电脑、互联网甚至手机将图片、音乐、视频进行重新混合并创作,有很多混合剪辑作品甚至有非常高的观赏水平。A站、B站以此类混合剪辑作品作为网站的特点,配以弹幕交流的社交性,吸引了大量的流量与用户。

二. 视频混合剪辑作品的法律定义及法律性质

(一)视频剪辑作品概念界定与分类

1.视频混合剪辑作品的概念界定

视频混合剪辑作品一般是由创作者将不同视频的片段重新编辑起来,配以音乐和新的配音。在某些情况下也有人将这类作品叫做“重混作品”。“重混”一词由英文 Remix 翻译而来,最开始指用他人的音乐片段做音乐的一种音乐创作方式,后来也扩大到其他领域。后重混(Remix)即指对已有的文字、音乐、美术、录像、软件等作品进行摘录、合成而创作出新的作品的行为。最初这是一种音乐创作方式所谓重混作品,即以摘取、编排、重新整合的混合手法对现有资料、作品进行使用的行为[3]。这种使用有可能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也有可能是完全的侵权,同时也存在大量的尚不十分清晰的灰色地带。本文将集中于讨论对利用各种不同素材进行视频剪辑并加以自己创作的类型进行讨论。

2.视频混合剪辑作品的分类

以B站主流的视频混合剪辑作品为例,视频混合剪辑作品可以分为两类。

第一类可定义为评论类,主要为对相关作品的汇编加点评,类似谷阿莫的“X分钟带你看完电影系列”剪辑者将各种电影、电视剧的场景汇编、根据主题横向或纵向比较评论作品艺术表现、摄影水平、思想高度等方面的优劣,曾因戏仿《无极》而造成轩然大波的《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也属于此类评论性作品[4]。

另一类可定义为再创作类,即为完全利用其它影视作品作为人物素材剪辑出于原作品无关的作品,例如AV387443988的视频混合剪辑作品《将门毒后》或AV47844413和视频混合剪辑作品《遇龙》,以多位演员在不同影视中的片段为素材,作品依托于小说,利用各种片段剪辑出符合小说的故事,甚至剪辑出时长超过一个小时的全新且完整作品。这后一种类型的作品随着电脑技术的进步而越发制作精良,甚至可以将本来出现在不同作品中的人物同屏幕出现。不同于第一类作品仅仅是文艺批评,第二类作品采用的素材是其他作品中已有的,但通过重混制作、重新调色、配音,表达了与原作者不同的观点和审美情趣,甚至创作出来源于原作但完全不同于原作甚至高于原作的全新作品[5]。

我国《著作权法》15 条规定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制片人,同时规定影视作品中的剧本和影视音乐的著作权人以单独的著作权,权利人可以就其作品单独享有专属权利。按照15条的规定,一个视频混合剪辑作品涉及到了原视频作品的著作权,还涉及到配乐和剧本写作者的著作权[6]。那么应该如何定义这种视频混合剪辑作品呢?对于此种利用不同素材再次加工创造的作品,可以认为是一种重混(remix)。重新剪辑不同于复制、也不是改编。复制是简单的实质性搬运;改编是符合原权利人预期的、希图进入第一次发行市场外的但又符合著作权人原本期待判断的活动。而重新剪辑是一种有创造性活动,有着更多的创造性、原创性,重新剪辑视频作品可能与原作品的表达没有一点近似之处,是全新的创作。

(二)视频混合剪辑作品的法律性质探索

在创作形式上,视频混合剪辑作品无疑大量使用了他人的作品,借鉴了他人的智力创造成果,明确其相关权利问题应先明确该类作品的法律性质。

在第一种类型的作品中,在视频混合编辑者没有对点评作品进行过度批评的情况下,一般对被汇编的作品有推广的作用,往往受到原版权人的默许。在第二种类型的作品中,往往会利用到多个不同影视作品中的形象,如果视频剪辑情况美好也是对原作品的推广,可能会吸引观看者看被剪辑的视频片段,有时候会发生视频网站的原版权官方工作室在剪辑者作品下留言互动的情况。从美国的情况来看,“因为很多人看到剪辑作品及就会购买原作……所以可以认为这是一种非常好的广告”[7]。(Katharina Freund,2014)

从表面来看,因为对原作品的推广效应,原著作权人往往对重新混合剪辑作品持默许的状态。但是一旦新创作品是对原作品的批评,或者是将原作品剪辑到原著作权人认为不适合的形象状态中,有时候也会引起纠纷。特别是重新混合作品的创作者以视频剪辑作品获利的情况下,纠纷会更加突出。剪辑作品应该是对他人的在先著作权有所侵犯,按照目前的著作权法体系,此种重混作品是否存在的法律空间?有观点认为重新混合创作就是侵权,应禁止利用他人作品进行重混进而保护原著作权人;另一种观点认为,重新混合创作是一种创新性的复制行为,对他人作品的摘录行为不属于原来意义上的侵权,重新混合创作而成的作品也是有独创性的作品,不能简单的一禁了之。著作权法的精髓在于保护作品的创造性,重新剪辑作品从内容看的确具备了相当的原创性,但是也确实对在先权利人的著作权有所侵犯,那么重新剪辑作品处于法律上的何种地位?著作权法有否对其保护或禁止呢?

关于视频剪辑作品我们值得探讨的问题如下:1.创作剪辑作品之前是否需要得到原著作权人许可; 2.未经原著作权人许可即使用了原作品进行创作的视频混合剪辑作品是否仍然受到著作权法保护[8]3.原著作权人是否可以从新创作的混合剪辑作品中获得收益4.重新剪辑视频制作人是否拥有新的著作权,能否授权他人使用自己的重新剪辑作品或禁止他人使用自己的重新剪辑作品。

三. 视频重新剪辑者可能获得著作权法支持的路径及其分析

在现行的“一作品一授权”、“先授权后使用”的在先视频作品使用原则下,目前的视频剪辑作品的剪辑者们都存在侵犯原视频、音乐权利人的嫌疑。第著作权法47条指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要承担法律责任,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我们可通过分析著作权法上两种支持使用、阻却侵权的方式看视频重新剪辑的法律性质,分析视频剪辑作者是否属于但书规定中的除外情况。

(一)合理使用的路径

合理使用(fair use)是指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以一定方式使用作品并且不用著作权人的同意且不向其支付报酬。“合理使用”本身为美国法所原创的概念,但是各国的立法中也均有体现[9]。我国的著作权法规定了12种法定情形,同时《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中也列举8 种情形。合理使用制度可以适用在视频混合剪辑作品上应该具体分析。除了上述法条的规定,具体而言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包括:1.再创作者使用原作品的程度如何;2.再创作者以何种性质在使用原作品;3,再创作者是否以该创作获得收益;4.再创作的作品是否影响原作品的传播。我国著作权法上合理使用制度认同使用人出于个人学习研究或进行教学等目的而少量复制他人作品的行为,不需要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无须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私人复制从字面上来看,并不同于私人使用,实质上仍属一种特殊的复制,只不过这种复制是法律允许的。那么对他人作品的复制并重组是否属于著作权法22条的规定,还需要展开分析。

对于视频混合剪辑作品中的评论类作品,作者认为是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规定,如果作者仅仅是适度引用并评论,没有重新剪辑作品用来获取利益,应该说这类作品适合理使用制度是适当的。同时,也应该注意引用他人作品的比例,如果大部分篇幅几乎全为他人作品并且没有有创意的评价,也不能属于文艺批评。对于视频混合剪辑作品中的评论类作品中的再创作类型,并不符合“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此类作品上传至弹幕网站进行分享,就是为了有更多的观看者,完全不是为了个人欣赏。更多的混合剪辑人并不是为个人的学习使用,他们要分享出来让更多的人看到来获取更多的在网站上的粉丝,以此获得经济利益或者更高的声望。

因为著作权法的精髓在于保护创新,在新创作作品没有消极影响原作品市场的情况下,著作权法倾向于认为重新创作者为合理使用来保护重新创作者的创作热情并繁荣文化市场[10]。

(二)法定许可使用的路径

著作权上的法定许可制度(Statutory licensing)是指在一些特定的情形下,后来的创作者可以对未经在先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有偿使用在先权利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行为。这种后来创作者的使用并不被视为著作权法上的侵权。在美国,法定许可制度最早伴随音乐创作技术的变化应运而生,为了使最初只受“有体载体”乐谱形式保护的音乐创作在自动钢琴和留声机流行的年代也能受到保护,法定许可制度通过一系列的案例被确定下来[11]。

著作权的法定许可同上述合理使用目的相同,也是对著作权人权利的一种限制措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法定许可一般也需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使用的作品是一般已经发表的作品(特殊情况下有未公开发表作品);2.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具体法定情形;3使用的过程中,不能侵影响原作品的使用,也不能侵犯原著作权人的精神权利和人身权利;4在著作权的法定许可中,虽然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无需在使用前征得原权利人同意,但仍应向原著作权人支付相应酬金——是否有偿是著作权的法定许可与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最主要的区别之一。视频剪辑者通常可以获得经济收益,他们也应该向原权利人进行支付对价,这也是本文支持扩充法定许可制度而不是合理使用制度的重要原因。

《著作权法》23条、33条第2款、40条第3款、43条第2款、44条中对法定许可使用有相应规定。和世界其他国家有一些区别的是,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作者声明保留权利者除外”制度,即允许在先权利人事先申明不允许使用。按照法定许可使用的主体规定,法定许可使用的主体一般为 是表演者、录音制作者、广播组织报刊社,这些主体可以再创作作品,且作品可以出版、发行,表演者、录音制作者、广播组织报刊社也可以从中盈利。

按照此规定分析,视频网站流行的视频剪辑作品创作者与我国的法定许可制度不甚相符合,首先我国法定许可的内容客体是指文字、录音,暂时没有包括视频作品;法定许可实施的主体是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教科书制作者,没有涵盖到个人。以目前的情况来看,视频剪辑作品的创作者不能依靠法定许可使用制度获得使用其它人在先作品的权利。同时,我国的法定许可使用制度不延伸到网络环境,网络中适用《网络信息传播权》保护条例。按照该规定,网络环境下的法定许可只能受限于发展教育和扶助贫困,与目前网络广泛传播的评论型或娱乐型视频重新剪辑作品都不相符合。

“……现行著作权制度却构成了互联网时代信息传播的重要障碍,……如果要对网上海量传播信息中的每一作品均找到其作者并获得其授权,其势必影响互联网对信息传播的功效”。(吴汉东,2008) 此种扩张的建议,实际上也是对现行网络作品无法充分用法定许可制度的无奈评述。综上所述,法定许可制度现状是不完全适应成为视频重新剪辑作品作者的权利来源。从法定许可制度的发展轨迹来看,应该将法定许可制度进行合理扩充,涵盖个人剪辑主体和视频客体。

(三)现行法律规定对视频剪辑作品的规定

视频剪辑作品对原著作权作品有所使用,其对于原作品是否构成侵权呢?笔者认为也应进行分类分析。

1.对于相关作品汇编浓缩并加以点评的类型,以谷阿莫的“X分钟带你看完电影系列”为例,这些混合剪辑的作者往往将很长的电影浓缩成几分钟,通过剪辑和重新编排,穿插以其他各种类型作品的对比,再配以自己有原创性的点评,评论被剪辑作品的优劣,可以算是文艺批评的一种。以保护言论自由的宪法精神而言,如果不是盈利性剪辑视频,应该属于被宪法所保护的行使言论自由的具体形式[12]。

2.对于用各种类型不同的作品组合进行再创造的类型,此种类型的剪辑作品,与原作品往往没有内容上的相关性,使用的是原作品的画面来体现全新的内容。对原作品的替代性也较低,同时重混作者对作为剪辑视频蓝本的文学作品,往往还起到了宣传的作用。(例如很多影视热门的所谓大IP,在真正拍摄成影视作品之前即有很多视频剪辑作者用混合剪辑的方式,以其它影视作品为素材将这部作品剪辑出来)。因为对原作品的传播作用和对原作的替代作用较小,不太会损害原作的市场,反而可能因为剪辑作品中人物形象好看而起到对原作的宣传作用,故而原作品版权人也往往对此种情况不过于追究,但严格说来此种情况尚处于灰色地带。

四. 视频剪辑作品著作权问题较为合理的处理方式分析

(一).视频剪辑作品著作权问题国外较常见处理方式

在互联网的大规模音乐、视频复制技术和方便快捷的网络传播渠道之前,视频剪辑作品并没有形成一个有代表性的现象。所以即使在国外,对于视频剪辑作品的专门研究也属于刚刚起步。因为这个现象的出现本身就是技术发展的结果。但是如果一个作品是属于侵权还是合理使用没有一个较为清晰的预期,会不利于该种作品的发展。

美国的著作权法一般使用四要素法来判断,美国《版权法》对合理使用构成要素和判断依据给出的界定如下:(1)作品的使用目的与用途性质;(2)关于版权作品的性质;(3)所使用部分的质和量与版权作品作为一个整体的关系;(4)使用行为是否会对该作品的潜在市场价值造成影响及多大程度的影响[13]。

2012 年,加拿大通过了《版权现代化法案》(Copyright Modernization Act),该法案对对合理使用制度进行了修改,增加了“用户生成内容”条款。给了个人因创造新作品为目的使用公开发表的作品的权利[14]。综合而言,对于这种新型的艺术创作,一般的处理原则是考虑作品是否具有创造性价值,在尽量保护原著作权人的基础上,平衡在先权利人与视频重新剪辑创作人的利益以促进社会文化进步。

(二)我国建议采用的较为合理的处理方式

我国目前的视频分享网站的主要创作者(所谓“剪刀手”)都为个体创作者,他们与在先版权拥有者的大公司并不在同一地位,很难获得大公司对作品的授权,同时,他们是将多个作品剪辑在一起,分别获取授权更加困难。如上所述,法定许可使用和合理使用的方又不能完全使用于目前视频网站的的剪辑作品创作,那么应该如何在尽力保留视频剪辑创作者的创作热情的同时兼顾在先权利人的利益呢?

1.规范合理使用制度、扩大法定制度的范围

我国著作权法在22条规定了12种合理使用的法定情形,目前看这些范围亟需得到规范和明确。对于评论类的作品,应该属于合理使用中的情形,但是也应该细化引用的篇幅范围,评论性的语言可以评论但不能使用侮辱性语言。

作为“剪刀手”的个人主体创作者,在获得相应了相应收益的基础上,应该可以使用在先作品,同时也应该支付报酬并尊重原权利人署名权等其他权利,法定许可使用的主体应扩大到个人,在保留现在的原权利人声明不得使用之外的基础上,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教科书制作者之外的网络视频制作者同样可以依靠法定许可使用制度使用在先视频或音乐。

2.扩充完善视频、音频方面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制度

在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领域,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著作权人可以选择集体管理组织代为收取报酬,目前在音乐版权方面音乐著作权协会(音著协)代收虽然有各种瑕疵,但也是在良性发展的轨道上,如果视频的版权也建立起著作权管理协会,视频剪辑者有更大的可能为使用视频付费和取得许可。

3.明确视频网站的审查义务

在完善了以上合理使用制度和建立视频著作权管理组织的基础上,也应对视频分享网站的审查义务做进一步深化规定。因为避风港原则,视频分享网站并不被要求做上传内容的实质审查,视频网站将未获得著作权授权的混合剪辑作品发布到自己网站上几乎没有成本。以B站为例,虽然也有上传后不过审的情况,大部分的没有获得授权甚至没有标注原作者姓名的作品都获得了上传放映。对于视频重新剪辑类作品,只要能吸引流量,扩大网站的知名度。也往往乐见其成而不进行严格审查。如果遇到在先权利人投诉,就将剪辑视频作品下架即可,没有进行严格把控的动力。在配套规定完善时,视频网站应该有审查是否符合合理使用、是否尊重原著作权人的署名权和是否依托集体管理组织对原著作权人进行付费进行审查。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混合剪辑作品在实际生活中往往对原来的作品有一定影响。文艺批评类的可能会降低或影响他人对原作品的评价(如对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或第十放映室类型的批评或降低观众的评价或影响预期,降低电影的票房或收视率),完全重组类作品也可能造成对某些作品片段有负面印象,或者已经从重混作品中看过最精彩的片段(即所谓名场面)而不再观看原作品。

综上分析,对于文章前面的关于视频剪辑作品疑问,可以做出如下的回答和处理:

1.对于视频剪辑作品创作是否需要经过原权利人的许可应分类讨论。评论分析类的剪辑作品可以适用细化后的合理使用,此类不需要原权利人许可;对于完全再创作类的,应该在建立影视版权管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基础上适用法定许可使用,此类除原权利人在先除外的情况之外,也不需要原权利人许可。

2.未经原权利人许可而擅自利用他人作品创作的混合剪辑作品是否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应该给予肯定的回答。未经原权利人许可的剪辑作品,如果属于法定许可和合理使用的范围,即是合法的作品,应该受到保护;如果超出了法定许可使用和合理使用的范围,其超出使用范围的部分应受到侵权责任追究。但它本身的创作仍因有新颖性而受著作权保护,。

3.如果视频混合剪辑作品获得收益,原权利人是否有权从中获得收益的答案应该是肯定的。对于再创作类型的作品,原著作权人可以通过影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获得收益。收益的获得需要更细化的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规定细则。

4.重新剪辑视频制作人是否拥有新的著作权,能否授权他人使用自己的重新剪辑作品或禁止他人使用自己的重新剪辑作品也应得到肯定。因重新混合剪辑作品加入了作者全新的创作,应该属于与原作品完全不同的作品,重新剪辑作品应该有属于自己的著作权。

五.研究视频重新剪辑作品的意义

如果在保护原作品作者合法利益的基础上,支持以非营利为目的或者让原著作权人可以得到收益的重新混合剪辑创作行为,对繁荣市场,鼓励文艺创作都有相当积极的正面意义。它不仅能减少创作成本,促进资源的充分利用,更将促进社会文化的繁荣,进而带动社会的进步。重新混合不同作品并剪辑可以说是一种分享经济,能更好的增强民主社会的文化活力[15]。(Edward Lee,2010)。弹幕网站和视频重新剪辑作品都属于新生事物,有助于社会文化的繁荣和创新。对原著作权人的权利保护与社会文化生活的繁荣之间要兼顾效率与公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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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黄慧.论重混创作行为的著作权法规制[D].四川师范大学,2018:7.

[4]周艳敏,宋慧献.滑稽模仿与版权保护——由《无极》与《一个馒头的血案》谈起[J].法学,2006 (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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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Katharina Freund Copyright negotiations andstrategies in the fan-viddingcommunity [J]New Media amp; Society, 2016 - journals.sagepub.com P7 DOI: 10.1177/1461444814555952

[8]张玉.重混作品的著作权研究[D].兰州大学,2018:20.

[9]易磊.对我国当前合理使用修改的思考——以德国“合理使用”为视角[J].电子知识产权,2019(2):7-9.

[10]Richard H. Chused The Legal Culture of Appropriation Art: TheFuture of Copyright in the Remix Age[J] Tul. J. Tech. amp; Intell. Prop., 2014 – HeinOnline: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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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董天策,邵铄岚.关于平衡保护二次创作和著作权的思考——从电影解说短视频博主谷阿莫被告侵权案谈起[J].出版发行研究,2018(10):75-78.

[13]张冠男.内容碎片化传播的版权问题探究[J].出版广角,2016(4):50.

[14]刘艺工,杨士虎.加拿大知识产权法概论[J].社科纵横,2013(5):58.

[15]Edward Lee Remixing Lessing A Journal of Law and Policy for the information Society 2010(6):5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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